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