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漢榮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