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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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陳啟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蕙蘭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號、2684建號、2750建號)。
四、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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