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聲請人 王永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同時聲請股票及支票遺失,支票之發票人為王永鳳即台北醫療器材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王永鳳」或「王永鳳、王永鳳即台北醫療器材行」?),並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台北醫療器材行之大小章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