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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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聲請人 鍾國雄鍾娘 標之.
鍾瑞菊 即鍾娘標之. 鍾瑞竹 即鍾娘標之. 鍾富雄 即鍾娘標之. 鍾瑞珍 即鍾娘標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若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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