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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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倨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倨銚涉嫌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551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於偵查中自陳係於案發時為犯罪而購買者,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西瓜刀1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562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4頁正反面),並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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