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35號聲請人 王天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