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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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送(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之針筒貳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天送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為簽結(為該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等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又扣案之針筒2支及吸食器1組,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天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簽結在案,該案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164、531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36、1274、1275、1596號不起訴效力所及,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㈡惟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檢驗鑑結果,
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01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140號鑑定書副本、刑案照片(含搜索扣押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㈢而另扣案之針筒2支及吸食器1組,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字卷第28至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鑑定報告⒈白色透明晶體5包(含包裝袋5個)白色透明晶體5包,予以編號101-1至101-5。⒈總毛重:5.16公克⒉總淨重:4.01公克⒊取樣量:選取編號101-1至101-3,各取0.01公克⒋總剩餘量:3.98公克⒌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01號鑑定書⒉碎塊狀2包(含包裝袋2個)⒈合計淨重:4.06公克⒉驗餘淨重:4.02公克⒊純度:89.22%⒋純質淨重:3.62公克⒌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140號鑑定書副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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