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王夢 原告與被告 洪思哲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