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羅勇輝
葉柏岳 律師 洪鈺婷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衡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愷 訴訟代理人 賴永昌
朱敏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7日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重吉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