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翁明興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甫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鐵皮屋佔用坐落金門縣○○鄉○○○○○段○○○○號土地約524平方公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37頁),而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000元(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元(計算式:524平方公尺x5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