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林峻業 被告 郭育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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