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東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宮福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2142號),被告未履行緩起訴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100年度撤緩字第206號)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宮福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公布,於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
5條之3之規定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斷。
(二)論罪:被告宮福生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三)科刑: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4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8號被告宮福生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春日鄉○○村○鄰○○路11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宮福生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仍於民國100年2月11日20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之工寮內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於翌日即100年2月12日1時許,自該處騎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重機車,欲前往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之檳榔攤購物。嗣於當日1時50分許,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路○段、大明路口時,因車輛行徑偏離常軌且未戴安全帽之情事而為警攔檢,於當日1時59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
0.84MG/L,且其未通過畫同心圓之生理協調平衡檢測,顯然無法安全駕駛。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宮福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檢察官黃逸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志榮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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