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和解筆錄
原告庚○○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原告己○○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72號就本院98年交訴字第148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八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汪怡君檢察官王家春書記官田世杰通譯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庚○○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原告己○○(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被告辛○○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九十八年十月十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其餘部分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月於二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同意由被告將款項匯入原告庚○○所指定之帳戶,即生對全體原告清償之效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庚○○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辛○○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田世杰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田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