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游憲章相對人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8月5日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定登記,而現為符合「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1條之規定,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董事會於101年11月29日第5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9條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1月3日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第
5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微窗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