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麗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卿
張文忠 蔡宛芸 吳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各賠償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總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上訴人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08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