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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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5號債權人 彭加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廣成 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限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兩造簽訂之承攬契約於承攬工作完成,由 林祥麟 於領得土地所有權狀之後,如該土地有出售時,其土地價款扣除稅金及各項稅費剩餘之款項,由債務人祭祀公業廣成嘗得百分之七五,債權人得百分之二十五,若無法出售該土地時,則債務人應將該土地登記百分之二十五給債權人,....。惟該系爭土地是否出售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提出祭祀公業廣成嘗之登記資料。㈡提出土地未出售時請求承攬報酬為金錢給付之釋明文件(依契約土地無法出售時,債務人應將土地登記百分之25給債權人)等事項。債權人嗣於109年1月3日提出民事補正支付命令狀,僅提出委任契約書、新竹縣橫山鄉公所函等文件,並未提出足以證明系爭土地有出售之證明文件,及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核聲請人之請求為並非一定金額之給付,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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