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2號聲明人 顧翔俊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顧翔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李麗玲法官黃斯偉法官劉方慈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