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057號聲請人 廖秋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正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二、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為何?(法定利率為6%);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之。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