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郭正宏 (即 郭正樞 之繼承人)
       郭正勲 (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曾 郭淑從 (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林瑩從 (即郭正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叁拾柒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郭正樞於民國92年
7月24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詎郭正樞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現金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9,234元
及信用卡消費款357,705元(含本金99,237元及至107年10月
21日止之利息276,468元)未為清償,又訴外人郭正樞於105
年3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依法應於繼承被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查詢
明細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
事庭函等為證。被告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其
等都不清楚被繼承人在外面有欠債,都是收到銀行、法院通
知後才知道,所以才未辦理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於85年離
家出走後就沒有跟家人聯絡,其在外行為其等都不清楚;另
關於被繼承人欠債部分是不是身分證被拿走當人頭也不確定
,而被告於被繼承人過世前2、3月收到醫院病危通知,去醫
院看他並辦理出院時,郭正樞也都沒有講到欠債的問題,況
且,依據國稅局資料,被告並未繼承到郭正樞之遺產等語。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之繼承人郭正樞於105年3月21日死亡,且被告迄未辦理拋
棄繼承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為郭正樞之繼承人,斯時民
法繼承篇已修正如上揭條文,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並刪
除相關限定繼承(僅為保護債權人設有遺產陳報之程序)規
定,被告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正樞之遺產範圍內,對其積
欠之現金卡消費款及信用卡消費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至
於雖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並提出郭正樞之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
憑,然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
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
已就被告之被繼承人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之事實
,為相當之舉證,且被告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難免不知
其在外欠債之情事,是以被告所辯上開不清楚、不知道或不
確定等各情節,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仍應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郭正樞有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之事實;另依
前開民法規定及論述說明,被告仍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郭正
樞之前開債務,只是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責任
,無庸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之債務而已,被告所繼承之債務
並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至於被告實際上有無繼承到遺產,
僅涉及繼承人有無盡遺產管理義務、遺產如何分配及將來執
行之標的為何等事項,仍無礙原告之本件請求,故被告不得
以未繼承到郭正樞之遺產,作為免負清償責任之正當事由。
三、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