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6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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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六五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館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明新 代理人 許月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長春眼科聯合診所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捌佰元│0000000││││有松│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