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建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其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