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72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