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請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83份。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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