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水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鴻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100元【(71+16)×4300=374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
2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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