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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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企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5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84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20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99,88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95年8月10日簽發
,以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
99,884元,票號:WB00000000號之支票1紙,詎於同日向
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及證據均未為爭執,堪認
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
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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