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9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郁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漏列第7頁,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