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李正山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王芷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天賜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謝天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109年2月7日之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上有「相對人即(抵押權人)謝xx」之記載,應更正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