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債權人鼎越電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LAPENACARLITOPREPOSE( 卡利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為租賃契約,請求債務人將剩餘尚未屆期之租金請求一次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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