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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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5號債權人 葉祐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雅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000元之依據、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