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埸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埸業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電子遊戲埸業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電子遊戲埸業管理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