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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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二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0一號判決駁回上訴,於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判決確定;上開三罪刑,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三四七號函及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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