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85號
原告 吳奕霏
被告 李俊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可佐,堪認應以被告戶籍所在為其住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