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被繼承人 陳榮典 之債權人,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8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等情,固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89年度聲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然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80號之被繼承人係 林人龍 ,並非陳榮典,故聲請人與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80號並無利害關係,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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