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3號原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廉政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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