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954號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周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雲林縣及嘉義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或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旨揭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