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7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存字第137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