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63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0年11月29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1年度繼字第6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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