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第55號至第63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附表「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等裁定業均於112年8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各卷宗出處見附表「送達證書出處」欄所示)附卷可憑。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各卷宗出處見附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出處」欄所示)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
編號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送達證書出處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出處聲請再審案號1112年度勞補字第27號(112年3月3日)112年度勞補字第67號(112年6月13日)第38頁第44頁至第5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53號2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112年3月3日)112年度勞補字第69號(112年6月13日)第30頁第36頁至第46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55號3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6號(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4號(112年6月13日)第32頁第38頁至第48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56號4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3號(112年3月1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92號(112年6月13日)第2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57號5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5號(112年3月1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94號(112年6月13日)第2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58號6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6號(112年3月1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95號(112年6月13日)第2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59號7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8號(112年3月1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97號(112年6月13日)第26頁第32頁至第42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0號8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9號(112年3月1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98號(112年6月13日)第2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1號9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2號(112年3月17日)112年度勞補字第106號(112年6月13日)第2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2號10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號(112年3月17日)112年度勞補字第107號(112年6月13日)第2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