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再審聲請人 孫羽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余志堅 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莊佩穎
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