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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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 洪士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尉紋 、 徐肇鴻 、 林詩凱 、 劉蓁滙 原名 劉蓁卉 、 張育凱 、 陳炳任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