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 鍾釗榛 被告永久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2,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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