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51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許秋田 (歿)、第三人 許崑祥 於民國(下同)89年5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5月24日起至139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許崑祥邀同許秋田為連帶債務人,於89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元,後債務人許秋田於90年11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 詎渠 等自89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前開借款項均已視為到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另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第三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資產),並於同年8月17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又兆豐資產於98年2月6日將前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於98年3月3日通知相對人,並完成前開抵押權移轉登記登記在案,故聲請人聲明承受本件聲請,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明細查詢表、繼承系統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7家悅決字第8453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等影本、存證信函及雙掛號回執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1月18日、97年12月16日雲院明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35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許崑祥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1日、98年1月30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未表示,又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丙○○○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聲請,準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東勢鄉│西安││262│田│4170.62│2分之1│許秋田(歿)持分1/2││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