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61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㈡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㈢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