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黃德修
黃俊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蘇武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頂寮段594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12,000元);至第二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