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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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紀景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舒涵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瀚濬
一、債務人梁舒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梁舒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瀚濬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