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鈺芬 即 李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