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債權人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青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惟丞莊凱 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㈡請求金額5600元之計算方式。㈢提出債務人莊惟丞、 莊凱評 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
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17)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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