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鄭偉民 訴訟代理人陳兆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張清富 律師即 魏碧秀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年度司促字第2575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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