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儒達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應更正為「103年度偵字第1036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原記載為「103年度毒偵字第10364號」,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103年度偵字第10364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